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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出台农村宅基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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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两份农村宅基地范畴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实施全链条式审批监管。

近日,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两份农村宅基地范畴的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批办法》)。

18岁以上有资格申请宅基地

最新出台的《认定办法》对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再次完善分配资格的认定前置审查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属于农村宅基地申请、受让的前置审查,只有通过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的农村村民,才有权申请、受让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应按照“以户取得、户内共有”的方式分配使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法律规定。

《认定办法》明确了宅基地“户”的概念定义,将审查年限由“达到法定婚龄”调整为“年满18周岁”“户”内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其他按规定年满18岁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作为宅基地“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户内成员将宅基地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户内成员的原房屋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已签订拆迁回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应拆除但原房屋并未全部拆除或者收回的,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认定办法》指出,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包括申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单家独院类型宅基地的资格,申购本村(社区)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受让本村(社区)范围内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资格,受让本镇(街道)范围内村居社区公寓的资格。

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不对应具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需先申请纳入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取得“一户一宅”宅基地分配准入资格,再按《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具体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计划和方案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表决决定。

农房翻新区重新核准土地边界

就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审批程序问题,《审批办法》从用地审查、农房报建、施工报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以全链条的形式重新梳理合并,务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对加强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全流程管理,引导农村村民合法合规用地建房等方面有更为清晰的政策指引。

《审批办法》显示,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按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分阶段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施工报备审核意见表》等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属于申请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的需先行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证明文件。

农房再次翻建后,部分原土地证证载面积将改变。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的,须重新核定土地边界,按相关规划控制要求退出的用地不得违规占用。申请使用宅基地新建、扩建住房的批准红线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原址翻建、改建、异址新建住房重新核定批准的用地红线不得超过原证载面积。

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新建住房。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只允许其原址翻建、改建一处住房;申请人“户”内已申购农民公寓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条件许可且用于自住的情况下,允许其合并多处宅基地后翻建或异址新建:

合并后总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总面积,合并后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户内需有相对应数量的可分户成员;且合并后户内可分户成员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合并后总面积少于80平方米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批准面积可放宽至80平方米。

《认定办法》表示,在确保“一户一宅”和公平取得的基础上,允许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采用无偿、有偿等形式将宅基地分配给取得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村民。严禁城镇居民和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私自买卖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对非法对外出售宅基地或违规将宅基地出售与非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库内成员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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