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聚焦:探寻大可乐手机碎屏真相 需第三方介入

《消费者报道》
关注大可乐3手机在宣传时声称其屏幕“采用蓝宝石材质,世界上最坚硬的手机屏幕,采用外延生长工艺,9级莫氏硬度,仅仅低于金刚石”。然而在去年8月,《消费者报道》收到多起关于大可乐手机尤其是大可乐3这款手机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意外碎屏的投诉,在某论坛上也有一份近200人的投诉名单。部分碎屏手机寄回厂家检测,大可乐方面表示结果显示是人为损坏。消费者一时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雪上加霜的是,去年10份,坊间传出大可乐创始人丁秀洪离职的消息,大可乐几欲宣告破产。若真的是“工厂倒闭,老板跑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该走向何方?

律师解读(肖文彬)
1、只有由中立的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有可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由大可乐手机自行检测手机碎屏问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没有回避,就没有公正。
2、如果有证据证明大可乐3手机屏幕在宣传时,有“采用蓝宝石材质,世界上最坚硬的手机屏幕,采用外延生长工艺,9级莫氏硬度,仅仅低于金刚石”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大可乐手机生产公司承担三倍于购买手机费用的惩罚性赔偿。
3、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如果大可乐手机创始人丁秀洪离职,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建议关于大可乐手机碎屏维权的消费者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其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倘若公司被注销再去主张维权那就错过时机了。
(本案例由《消费者报道》、新浪广东联合发布,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检测结果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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