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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官博擅用他人图片被告侵权 法院判令赔偿2000元

摘要: 禅城法院昨日发布,广东某制冷设备公司因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使用了一幅内容为“茶”的图片后,被原告上海某图像公司诉至禅城法院。制冷设备公司认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其赔偿2000元。

佛山日报讯 记者岑雪莹 通讯员李允玲报道:禅城法院昨日发布,广东某制冷设备公司(下称“制冷设备公司”)因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使用了一幅内容为“茶”的图片后,被原告上海某图像公司(下称“图像公司”)诉至禅城法院。制冷设备公司认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其赔偿2000元。

  案情

企业官博发文配他人图片

图像公司发现,2015年,制冷设备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采用了该公司一张内容为茶的图片。这张图片的来源,是一家台湾影像公司在其网站发表的,标注了“IMAGEMORE”标识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此后,台湾影像公司对原告图像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图像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图像公司将制冷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制冷设备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万元。

争议

微博发图到底有没有侵权

图像公司指出,制冷设备公司未经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图像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利。

对此,制冷设备公司则认为,公司所发的文字内容为生活常识类,并无使用涉案图片作经营和产品宣传,故其使用不具有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且已于2015年删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图像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亦过高,没有任何依据。

判决

被告构成侵权赔偿2000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制冷设备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的图片与图像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拍摄角度、构图、内容等均相同,因此制冷设备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从开设官方微博账户的目的及其微博账户的宣传信息来看,制冷设备公司提出的非商业使用理由不能成立,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畴。

因此,法院判决,制冷设备公司赔偿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摄影作品必须是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编辑加工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摄影作品比对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亦应从上述方面进行。由于涉案图片早在被告使用前已在网络发表,故被告有“合理可能”接触到,按照“接触+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的普及,众多企业纷纷开通官微和公众号以宣传企业、扩大影响力。企业应树立合法、有偿地使用他人作品的意识,并加强自主开发、原创力度,以避免产生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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