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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禁止设路内停车月保车位 不得向固定使用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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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佛山制定了《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了全市停车经营收费政策,即定价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办法还提出,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路内停车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向固定使用者出租。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我市制定了《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了全市停车经营收费政策,即定价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办法还提出,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路内停车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向固定使用者出租。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定价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直以来,禅桂中心城区停车位供应紧张,尤其是近几年汽车保有量激增,全市汽车保有量去年年底已突破200万辆,而对应的停车位缺口进一步拉大,禅桂中心城区停车位不足凸显。

为此,市交通部门制定了《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办法》所指的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办法》明确了佛山停车经营收费政策,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定价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其中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按照中心区高于其他区,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定价原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一次评估。

为繁忙路段及路内停车位减压

实际上,目前禅桂不少购物中心、写字楼等停车场,为了吸引更多的市民前来捧场,有些停车场实施无条件免费停车的优惠措施,有些则与消费额捆绑,达到一定的消费金额,停车费则予以减免。

记者同时也发现,禅桂的部分商业中心的地面和地下停车场,存在与路内停车场价格倒挂的现象,即路内停车费用要比商业中心停车场还要低,如在禅城区季华五路一家商业中心的地下停车场,收费起步价是8元,在此基础上每超过半小时加收2元。而邻近的华远东路路内停车位,尽管是按繁忙路段收费,即首个小时3元,超过1小时后每半小时收费2元。但实际上很多收费员按6元或8元收费,车辆就基本可以停半天,费用远比商业中心的低,而且过了晚上9点就可以免费停放。

交通部门表示,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目的是为了给繁忙路段及路内停车位减压,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以期达到疏导交通拥堵的目的,假如商业中心、购物商场、写字楼等停车场收费比路内停车费用还要高,那就无法发挥市场杠杆作用,让车主自觉停放在路外停车场。

推广应用智能化管理手段

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办法》提出鼓励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各级政府及部门应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税收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

在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方面,交通部门将组织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并负责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各区交通部门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佛山市智能停车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并向市交通部门实时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新建停车场应建充电设施

在推进停车场规划编制与实施时,相关部门将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等内容,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同时,政府鼓励在中心城区建设更多的临时停车场。

管理部门还对停车场(位)管理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如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规范设置收费标价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不产生扬尘;新建停车场应按国家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已建停车场加装充电桩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的专用车位。

禁止设立路内停车泊位月保车位

《办法》明确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路内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职能分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擅自施划或者撤除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无法认定违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路内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铲除停车泊位标线并修复相应交通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同时,对于路内停车位该不该收月保费的问题,《办法》规定,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路内停车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向固定使用者出租。

《办法》还明确指出,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不属于机动车辆保管费。路内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拒缴停车费的车辆信息,将记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黑名单”。

文/珠江时报记者区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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