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出游前遇车祸行程泡汤 保险公司赔付6万多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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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吕慧敏、方淋峰)佛山的赵婆婆本来要和女儿一起赴国外旅游,这个计划却因为一场离奇的车祸而“夭折”。因为对方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赵婆婆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她和女儿交付的近3万元旅行费用。在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赵婆婆索性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对于旅行费用是否直接损失,两级法院在认定上也出现了分歧。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需赔偿赵婆婆一人的旅行费用。
案情:
老人撞车门 旅行要泡汤
2016年2月3日14时,66岁的赵婆婆散步至顺德大良新桂路某街道时,被林先生打开驾驶室的车门撞伤。
赵婆婆受伤送院后,被诊断为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左),并为此住院15天,于2016年2月18日才出院。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认定,认为小车司机林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婆婆则无责任。由于林先生的小汽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赵婆婆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
2016年3月,赵婆婆将林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她表示,她和女儿徐某参加了旅行社原定于2016年2月6日出发的国外旅行团,因为自己的受伤,两人未能按时出行,旅行社收取了两人费用共计29566元。因此,她要求林先生赔偿其治疗、伙食补助、交通费用,以及她和女儿的国外旅行费用等共计88909.29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赵婆婆因该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58843.29元,在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婆婆赔偿48843.29元。由于旅行费用并非法定赔偿项目,故保险公司不需赔付。
一审宣判后,赵婆婆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
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理赔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赵婆婆因事故造成的旅行费损失应否得到赔偿。法院指出,赵婆婆在事故发生前已报名参加旅行团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行费,其因2016年2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以致未能如期参加2月6日出发的行程,旅行社根据出团确认书的约定并未全额退还其旅行费,造成赵婆婆旅行费损失,该损失是赵婆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但是,赵婆婆的女儿不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所以对赵婆婆女儿的旅行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交警部门认定林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赵婆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由于旅行社已经部分返还费用,法院最后确定赵婆婆的旅行费损失为14783元。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赵婆婆包括旅行费损失在内共计63626.29元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