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业主建花园在楼上阳台建飘蓬 被法院判令拆除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关注家住狮山某小区一楼的刘女士前段时间在家门前建“私家花园”,还在二楼住户阳台两侧建起了人造飘篷。这样一来,二楼住户就非常不满了,他们楼台前变相成了楼上抛下的垃圾的“回收场”,还带来了噪音、安全等问题。近日,南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刘女士的行为,法院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描述,并判令一楼住户拆除加盖的违章建筑和人造飘篷铁架。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徐传村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楼下建花园 楼欲制止
涉案的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风度广场,何某夫妇住在2楼。今年1月,何某发现楼下业主刘女士在其房屋北面大厅阳台左侧砌起了围墙,要建“私家花园”。
其后,何某夫妇便与刘女士进行交涉并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均没有结果。何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罗村城市执法局反映,刘女士获悉后停工。2017年4月10日何某发现刘女士在其房屋阳台左右两侧同时搭建人造飘篷铁架,再次向执法局反映,工作人员到场后确认刘女士加盖的部分系违建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没有任何作用。
“楼下的业主压根就不当一回事。”何某说,刘女士在人造飘篷铁架上加装的塑料棚顶上积满了灰尘、污水和楼上丢下的垃圾,等于自家房子前面变成了垃圾场,加上下雨时产生的噪音,已经影响了生活质量。无奈之下何某夫妇于2017年9月29日将刘女士告到了法院。
焦点一:
加建部分属全体共有
何某夫妇无权起诉?
刘女士认为,其加建位置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属于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权利属于建筑物区域所有权,应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负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向法院主张权利,何某夫妇无权提出起诉。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夫妇的房子位于刘女士房子的正上方,同时何某夫妇已举证证实刘女士的加建行为对其造成影响,因此何某夫妇有权以相邻关系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二:
为防止楼上丢垃圾
就可以建飘篷吗?
刘女士认为,违章建筑和人造飘篷铁架是为了防止楼上住户乱扔垃圾、保护家中小孩而兴建,并不会对何某夫妇造成影响,即使造成影响,何某夫妇也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加建的前提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刘女士对其房子加建行为已损害了何某夫妇的合法权益。刘女士的加建行为在解决了其不受楼上乱扔垃圾问题困扰的同时,却对2楼的何某夫妻带来了如建筑安全、防盗安全、垃圾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对何某夫妻造成新的困扰。
判决:楼下住户败诉
南海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官表示,刘女士的加建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亦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
为了核实刘女士的加建是否对何某夫妇造成影响,法官还现场进行了勘验核实,确定违章建筑和人造飘篷铁架确实对何某夫妇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存在安全隐患。
近日,南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女士拆除加盖的违章建筑和人造飘篷铁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提醒:
一楼独用花园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
南海法院表示,现在部分楼盘为了刺激一楼房源的销售,推出了买一楼送花园院子的策略,于是很多买了一楼的业主也把赠送的花园当成了私域进行改建,殊不知这个花园院子的所有权不属于一楼业主,而是小区全体业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加建或改造部分可能就要被当做违建给拆掉了。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归业主个人使用。第一,符合规划,规划里本身一楼院子就是花园院子;第二,开发商销售时,要征得其他所有业主的同意,同意花园被一楼住户独自使用,但也只是独自“使用”,在花园院子里大兴土木仍然是不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