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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着火但未有人员伤亡 厂主因造成严重后果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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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单位要负起主体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是一纸空文,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一工厂因发生一起火灾,损失超过200万元。法院判处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些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昨日,顺德区法院公布了审理结果和判决依据。

工厂失火管理不当

厂主等人事后担责

“老刘,咱们的工厂发生火灾了。”电话里头的男子喊道。刘某听到消息后,心咯噔一下,紧张起来。2017年4月24日下午2时,一场大火把顺德某工业区一工厂“包围”起来。

据该厂房房东交代,该厂房面积约2700平方米,2014年起,刘某租赁此地,经营一电器厂,主要制作手提电筒等电器。电器厂员工透露,电器厂每一层都没有防烟门,仓库存放大量塑料粒。由于厂房片区面积大,存有大量可燃物品,大火燃烧了数小时方被消防人员扑灭。

刘某得知火灾消息时,正在惠州催收货款。考虑到急需用钱善后,刘某决定先把货款收回,厂内问题交由搭档苏某负责。

刘某并没有想到,此次工厂发生火灾,他不仅损失惨重,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火灾后,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根据燃烧痕迹和证人证言等资料,认定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雷击、纵火等因素导致火灾,不排除锂电池自燃和线路故障因素。起火点为一楼仓库内。

说明分析认为,与管理者有关的原因包括:一是易燃物存放量多;二是仓库与生产安装车间以及办公区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防火分隔。现场没有安装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是管理者未按租赁合同要求只作工厂用途。

判决依据:

其构成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

最终,苏某、刘某先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顺德法院认为,电器厂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刘某、苏某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涉案厂房房东及被波及的厂房已得到赔偿并给予谅解,为此法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顺德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苏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合规一样要担刑责

厂房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货物损失,缘何责任人会被判刑?顺德法院法官解释,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为自身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

电器厂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损害了公共安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按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单位要负起主体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是一纸空文,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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