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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佛山禅城申请公租房调整到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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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今天(22日)起,禅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由居委会调整到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据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消息,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从今天(2018年11月22日)起,禅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由居委会调整到户籍所属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申请条件:申请人即为本人,具有禅城区户籍,须为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丧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2人或以上申请。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禅城区户籍人员,共同申请人须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申请对象的户籍在村委会的,须属于外市迁入,并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宅基地及股份分红;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应履行代为参与抽签选房、代为参与配租、代为缴纳租金等责任。

注明: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60㎡以下。

(二)申请对象收入和资产条件: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拥有非住宅(商铺、写字楼、汽车库、汽车位等)建筑面积合计超过30㎡的家庭,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能申请;拥有公司(企业)或为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个体户除外);拥有合计2辆以上汽车的,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转移或注销车辆的仍按照拥有车辆审核。

(三)申请对象住房条件:在本市拥有私房或租住保障房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在本市,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在本市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含30周岁以上单身人士)与子女(父母)同户籍或同住的,如子女(父母)拥有私房(含租住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不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能申请公租房;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房屋被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他人的或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及住房属危房的,该房屋面积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因析产、拍卖、征收等已获得货币补偿所得的,所得应纳入资产计算;因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转移或征收房产的(房屋转变成货币的),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申请时间及地址

申请时间:工作日受理。

申请地址:户籍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为0757-88881200。

1、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行政服务中心1层。

2、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3、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4。张槎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来源:禅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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