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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萌宠闯祸 犬只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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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狗都是人类的朋友。我国的宠物狗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目前佛山拥有的犬只数量已达29.6万只。犬只给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衍生出不少法律纠纷。

长期以来,狗都是人类的朋友。我国的宠物狗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目前佛山拥有的犬只数量已达29.6万只。犬只给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衍生出不少法律纠纷。

记者调查发现,近几年来,佛山因家养犬只伤人导致的司法纠纷有十几宗。这些纠纷中,既有当事人被犬只咬伤,也有当事人因为被犬咬后惊吓逃跑后摔伤甚至致残,还有两只狗撕咬导致双方主人均受伤。然而,通常在司法判决中,犬只的饲主往往因自身对宠物管理不当,而为宠物“肇事”负上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犬只养主未能履行有效管理犬只的义务时,养主需承担主要责任。一些案例中,狗主需承担巨额的赔偿,有的赔偿额度高达十几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近几年来,因犬只导致的相关司法纠纷,佛山大概有十几宗。通过梳理可以看到,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犬只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犬只的养主往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除非养主能够证明,对方本身具有重大的过失。

在佛山养犬管理还未立法的当下,法院判案的依据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一

工作过程中被咬伤 谁担责?

杨先生在顺德从事家电维修工作。2015年3月31日,杨先生应林先生请求,到他家中维修洗衣机。然而,当杨先生从花园经过时,被林先生圈养的狗咬伤。

事后,杨先生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小腿被犬咬伤。事故发生后,林先生赔偿了10000元。2015年9月7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先生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杨先生左上肢功能部分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狗主赔偿12万余元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林先生饲养、管理的狗将原告咬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其间,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允许自行打开后院门锁导致被咬伤,存在重大过失,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应承担赔偿金额122181.3元。

焦点二

逗狗被咬伤 责任怎划分?

2016年7月26日晚,李先生的小女儿在外玩耍,她的手被邻居梁先生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医院检查为左环指、中指部分为“3级贯穿皮肤”。李先生随后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先生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465元。

梁先生表示,当时自己在门口做饭,狗拴在门口的桌子下面,用绳子拴住,绳子长约90厘米。自家门口的范围不算公共场所,一两米内都属于被告的使用范围。此外,拴狗的地方与行人通道有个坎,行人平时正常通行是不需要走到拴狗的地方。

“当时李先生的女儿与两个小孩逗狗,拿食物给狗吃,并拿杂物砸狗。自己在屋内吃饭时,听到门口有人吵闹,才赶紧出门,发现李先生的女儿被狗咬了。”梁先生认为,自家的犬只已使用束犬链并拴在家门口的,活动范围极小,非主动攻击李先生的女儿。

法院:狗主人负有责任

南海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论李先生的女儿在事发当时是否在监护人看管之下,但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应负较重的责任,以让动物饲养人提高责任意识,防止动物对人致害。”

法官表示,梁先生的犬只在被告家门口的公开场所咬伤了李先生的女儿,且梁先生无证据证明李先生的女儿对自身伤害有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哪怕如梁先生所述是李先生的女儿先行逗狗,但李先生的女儿作为一个小孩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梁先生为动物饲养人,也应该对小孩有可能逗狗的行为有所预测。”

最终,法院判决,梁先生应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665元。

焦点三

两狗撕咬致主人受伤 谁担责?

2015年2月9日,蔡先生带着家养比熊犬在顺德大良君御花园小区内散步,遇到何先生带着家养大型罗威纳犬。没想到,罗威纳犬挣断狗绳,与比熊犬互相扑咬。蔡先生在拉开两犬的过程中,被犬只咬破左手尾指,何先生的手部亦被咬伤。

当日,蔡先生被大良医院诊断为狗咬伤三级,伤口长度22毫米。何先生当日为蔡先生支付了医疗费1393.5元,蔡先生还自行支付医疗费152元用于后续狂犬病疫苗接种。事后,蔡先生将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看护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

法院:烈犬养主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罗纳威犬为大型烈性犬,本不适合在人口密集、老人儿童众多的住宅小区中饲养,且应采取给犬只戴口罩、牵狗绳、紧密跟随等安全措施。

“被告未尽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且存在狗绳断裂情形,导致烈性犬在人口密集区域处于失控状态,存在重大过失,对于犬只咬伤他人被告需承担侵权责任,并自负自身被咬伤的责任。”法官表示。

而原告虽然也没有对犬只进行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由于被告存在重大过失,结合原告饲养的比熊犬为较温顺的小型犬的情形。法院认为原告的过失显著轻微,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四

被流浪狗咬伤 谁负责?

禅城市民洪小姐有个担忧:流浪狗咬伤人应该谁来负责?

对此,蔺存宝律师分析,流浪狗咬伤人的赔偿问题,有几种情形。最简单的是,如果流浪狗原来有主人,那么伤者可以找它原来的主人索赔。

如果找不到流浪狗的主人,但可以找到喂食流浪狗的人,那么又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该市民常年为流浪狗提供食物,实际上他已经与流浪狗形成了特殊的收养关系,那么喂食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蔺存宝认为,但若仅仅是偶然的、临时的喂养,喂养者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在商场、车站、银行、宾馆等公共场所,若市民遭遇到流浪狗的袭击而受伤,那么这些场所的管理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蔺存宝称。

焦点五

小区犬只被伤害 谁担责?  

狗伤人,狗主人负责,那么,有人对狗只下手毒害,又怎么处理呢?南海罗湖花园就出现过疑似毒狗的事件。

今年10月,该花园业主林先生饲养的两只宠物狗不到一个月就相继离奇死亡,而且他还发现两只狗死前的几个小时都曾经咬过吃过小区里面一些被扔在墙角的肉块,在发作呕吐时都曾吐出一整块鱼肉。另一位街坊在10月2日晚也遭遇了和林先生一样的情况,他的狗在抽搐发狂20分钟之后死亡。他们认为,小区里面有人用有毒的肉,故意投喂毒死狗。

该花园物业管理处的经理胡先生表示,罗湖花园有1800多户居民,据前段时间的粗略统计,小区内的饲养狗只超过一百只。胡先生称,除了劝导、贴提示文明养狗之外,他们也对流浪和无人看管的狗只进行过驱赶,不排除有人故意投掷有毒肉块来毒狗。

律师:毒狗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禅城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表示,在法律上,毒狗是违法行为。

“宠物狗是别人的私人财产,受物权法保护,毒杀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不但要民事赔偿,还可被治安拘留,甚至要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如果投放毒狗的药物对人体有害,还会被以投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认为,文明养犬固然重要,但是试图以投毒形式毒杀宠物狗,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社会道德。

提醒:若成年人故意激怒狗被咬 本身要担责

如果是成年人故意撩弄狗甚至激怒它,而被咬伤,其本人是否也没有责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表示,被狗咬伤者若存在主观故意激怒狗的情形,而狗主人又做好了牵狗绳等措施,那么狗主人起码能够减轻赔偿责任,甚至可以不赔偿。

佛山宠物医生张先生提醒,市民尽量不要挑逗动物,“特别是儿童,尽量不要与动物亲密接触,尤其是陌生人的宠物”。此外,人和狗狗玩耍或喂食时也要格外注意,在遇到不熟悉的宠物和流浪猫狗时不要随便“套近乎”。

观察: 破解执行难才是关键

目前,文明养犬已越来越成为公众的共识,各级政府部门也就此在加紧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立法。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就增加了多条针对饲养犬、动物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其中,最令外界关注的是,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增加规定,“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动物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免疫标志”,“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做好疫病防疫工作”。

也就是说,发生犬伤人事件后,养主应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治疗,较为人性化。此举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饲养者、管理者的责任。同时,该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饲养动物管理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在养犬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之后,最关键的还是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如果仅是按规章条例来约束政府主体部门的监管责任,而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那么实际执行效果可能会打折扣。拿佛山来说,针对养犬问题,目前尚未确定由哪个部门牵头来管,因此目前还看不到有实质性的好举措。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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