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房子又后悔 暴力抗法拒不腾房 法院:立刻拘留
广州日报
关注广东省高院今日召开发布会公布执行领域典型案例,其中6件涉及拒不按照法院判决交付房屋、车辆,瞒报、虚报财产情况并进行高消费,使用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以逃避执行等。
“这些均为执行实践中常见的‘拒执’情形,我们发布这些案例也希望提醒被执行人不要超越红线、以身试法。”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胡鹰表示,在“南粤执行风暴”专项活动中,全省法院执行系统充分运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把利剑,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充分展现了法律的威严和政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
据介绍,今年1至11月份,全省法院将涉嫌“拒执罪”的436件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已对234人判处刑罚。
案例1:霸住20年,拒不返还香港同胞房产终获刑
申请执行人林某娟系香港居民,其于八十年代在家乡建成一房屋,现欲回乡养老,而侄子黄某权拒不交还房屋。林某娟向广州海珠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黄某权应交还房屋,但其拒不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州海珠法院执行法官向黄某权及其家属耐心释法,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黄某权拒绝搬迁,并扬言“与房屋共存亡”、“全家人一起死”,给执行法官施加压力。法院因此对黄某权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拘留期满后黄某权仍不履行义务。因黄某权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海珠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权进行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此,黄某权终于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配合搬迁并交还全部房屋,以求减免刑事处罚。尽管该执行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但黄某权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房屋搬迁案件很容易变成“骨头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特别是被执行人全家已在该处居住了二十年,若通过强制搬迁收回房屋,执行成本及风险很高。本案对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多部门联动,维护生效裁判权威,震慑并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2:拒不按判决返还车辆被提起刑事自诉
高某与朱某、许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高某车辆。朱某、许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和相关车辆,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此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朱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高某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对许某的刑事自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许某控制涉案车辆,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但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行驶证长达十个多月,拒不返还,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考虑到许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返还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广州市首起宣判的“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本案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行驶证,拒不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许某应受到刑事制裁;高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夫妇欠债数百万仍开豪车,被提起刑事自诉
刘某与叶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叶某、杨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杨某发出扣押令,要求其将名下登记的两辆车交由法院处置。杨某答复称,车辆已被债权人扣走,不受本人支配,无法交给法院拍卖。执行法官调取两被执行人微信支付消费记录,发现其在本案执行期间有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缴纳停车费的记录,该车辆极有可能为登记在杨某名下的奔驰汽车。此外,两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月均微信消费支出竟超过两万元,明显超出普通人的消费;杨某还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数期理财基金产品。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法律强大的威慑力,叶某及杨某主动将奔驰车交法院扣押处置并申报了财产,亦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利用新型支付方式隐瞒财产、进行高消费、规避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官着眼于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通过调取收支消费记录或明细,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银行账号、车辆、收入状况、消费情况等信息,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并固定相关拒执证据。本案中叶某、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且有高消费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利用法律武器震慑了被执行人,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房屋买卖成交后卖方拒不腾房获刑
钟某华与黄某清、钟某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黄某清、钟某娥出售房屋后悔约而拒不腾房,法院判令二人应腾空涉案房产、交付给钟某华,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因黄某清、钟某娥未履行义务,钟某华向深圳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涉案房屋张贴搬迁公告,但黄某清始终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在涉案房屋违法放置瓶装煤气、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试图暴力抗法。法院以黄某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二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钟某娥迅速搬离涉案房屋,本案最终得以圆满执结。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八个月。
典型意义:
房价波动期易出现二手房买卖的悔约纠纷案件,房屋出售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交付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民事执行措施,并做好笔录、录音录像等前期证据收集工作,为后期移送侦查迅速受理和推进拒执罪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执行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震慑一批拒执者,有力地震慑了一批拒不腾房的二手房卖方,向拒执者宣示了法院铁腕执行的态度,充分彰显了法院强力推进执行、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5: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车辆获刑
林某与李某、李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肇庆广宁法院判令李某成赔偿林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79000元;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与李某成未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李某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向其送达了《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限令李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查封车辆交付至法院。但李某却隐匿了车辆,拒不将查封车辆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故意隐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后,李某及其家属偿还了拖欠林某的赔偿款79000元,得到了林某的谅解。广宁法院因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既惩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也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了补救行为,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6:隐匿财产拒执,夫妻双双获刑
杨某添与杨某祥、杨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东县法院判决杨某祥和杨某玲共同偿还杨某添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祥和杨某玲未履行判决,杨某添向惠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得知,杨某祥登记注册“惠东县恒鑫车行有限公司”,从事二手车生意;杨某玲注册成立惠东县平山金香百合生活馆,且还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杨某祥在博罗县罗浮山经营一间名为“黄龙山庄”的休闲娱乐场所,并支付保证金和租金等共计人民币222500元。期间,杨某祥都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事经营活动。杨某祥和杨某玲还以卢某豪的名义购买了一部全新的大众牌小轿车供自己使用,该车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万元。
惠东县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拒执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机关查明,上述财产线索属实,杨某祥、杨某玲最终被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惠东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杨某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两名被执行人为夫妻,两人拒不申报财产,隐瞒财产情况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