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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划定水产养殖“禁区” 22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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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明年1月1日起,北江水厂水源保护区等22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被列入禁养区,范围内将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日前,《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昨天,佛山市农业局也对《意见》进行解读。

从明年1月1日起,北江水厂水源保护区等22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被列入禁养区,范围内将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日前,《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昨天,佛山市农业局也对《意见》进行解读。

根据佛山市政府印发的意见,佛山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和滩涂等养殖水域滩涂区域,将按照功能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三类。

其中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港口、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区域。按照此规定,包括沙口水厂、南庄紫洞水厂、乐从水厂、官山水厂等22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将严禁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以北江水厂水源保护区为例,北江清远界牌圩下 2000 米至三水思贤滘河段,以河道 中泓线为界,北江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 500米靠吸水点一侧的水域(含滩涂地)及流入上述范 围的支涌的水域范围以及相应于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面中心线向陆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都将禁止从事水产养殖。

此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心岛等河道管理范围被列入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的范围均实行动态管理,区域范围可依各级政府批准的名录和范围进行调整。

《意见》指出,此举是为了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保障水域滩涂水质环境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优化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业布局,实现水产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解读:

实行准入制

违规养殖将搬迁或关停

昨天,市农业局也针对该意见进行了相关解读。根据规定,佛山将实行水产养殖准入制度,以严格控制限养区和养殖区内养殖规模。

根据禁养区管理规范,在禁养区内将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如果发现禁养区内进行水产养殖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禁养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涉及搬迁或关停而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禁养区以外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领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才能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关停。

管理:

水产品上市要有

“身份证”“合格证”

另外,对于限养区和养殖区内进行水产养殖管理,佛山将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动态数据库。届时,佛山各区将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情况进行普查,调查掌握区域内养殖场(户)数量、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日常管理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动态管理。

此外,佛山将建立水产品“身份证”和“合格证”管理制度,即水产养殖者应当按规范开展生产,并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以及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合格证”方面,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养殖水体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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