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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达婚龄拿哥哥女友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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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3年前,该县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子使用哥哥女友的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婚后使家庭成员和亲戚关系很混乱。日前,仁化县法院判决撤销颁发给谷某与廖某的结婚证。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刘三瑞)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仁化县法院了解到,13年前,该县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子使用哥哥女友的身份证,与男友登记结婚,婚后使家庭成员和亲戚关系很混乱。日前,仁化县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县民政局对原告谷某与廖某作出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颁发给谷某与廖某的结婚证。

据仁化县法院介绍,2000年,谷某与朱某相识相恋后同居。2001年10月9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朱某为达到领取结婚证的目的,借用其哥哥未婚妻廖某的身份证,到仁化县民政局与谷某登记结婚。朱某在婚姻登记处填写的是廖某的身份信息,但提供的结婚照却是自己与谷某的。由于朱某与廖某二人年龄相当,外貌相似,民政局工作人员没有细看就颁发了男方为谷某、女方为廖某的结婚证。

2001年10月18日,谷某与朱某生育了一子,小孩的出生证又因为上述原因将母亲姓名登记为廖某。后来,廖某与朱某的哥哥在湖南登记结婚了,于是,对谷某来说,“妻子”变成了嫂子;对谷某和朱某的儿子来说,“妈妈”实际上是姑姑。由此,家庭成员和亲戚关系变得混乱不堪,给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可是,这又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如果不经法院判决,民政机关也无法撤销。于是,谷某只好以仁化县民政局为被告,向仁化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廖某的结婚证。

经审理,仁化县法院确认,仁化县民政局对谷某与廖某作出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仁化县民政局颁发给谷某与廖某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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