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犬只一年一登记不登记或被扣押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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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拱北酒吧街遛狗。王荣 摄
11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三审。对照修改一稿,二稿的整体内容和结构体例大幅度“瘦身”,并在多个核心内容上有了明确的标准:如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500元一年、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违反携带犬只外出行为规范的违法行为或罚款200元等。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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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二审中,有意见认为,草案涉及养犬管理的各个方面,内容庞杂而深度不足,应当精简,以问题为导向,重点为养犬管理的核心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此意见,将草案的主体内容调整为“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三章,重点围绕建立管理制度、设定行为规范、明确违法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和行为规范,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二稿共分为七章,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犬只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五章。
据了解,一稿规定“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市公安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为了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修改二稿表述为“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城市市区,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镇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变化
2
养犬管理费包含免疫注射
一稿对于养犬管理费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在调研中,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将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义务及费用标准法定化,有利于直接明确养犬人义务,减少社会争议;此外,犬只登记是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而收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首次登记率及后续登记率。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在草案三稿中增加“养犬管理费标准为每只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200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管理费包含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电子身份标识、相关证件的成本费用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用”等规定。
另外,修改二稿增加了登记有效期的规定,提出“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并交纳续期管理费”的管理办法。在此前的调研中,有关部门认为,这样既有利于直接明确养犬人义务,减少争议,又可以监督养犬人按时为犬只进行免疫。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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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扣押和没收等强制措施
在审议中,不少人认为,设定严格刚性、合理可操作的养犬违法行为责任,解决犬只伤人、犬叫扰民及养犬带来的环境卫生等问题,是条例制定的重点。据此,修改二稿对草案法律责任一章进行较大调整。
在违反养犬登记及限养规定的责任方面,有调研意见认为,草案对违反养犬登记及限养规定等违法行为未规定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是笼统用了“收容犬只”这一表述,使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可操作性不强。
法制委员会认为,主管部门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时,如不第一时间控制犬只,则后续的处置措施无法开展,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设定“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
法制委员会在二稿中明确将相关表述改为“没收犬只”这一法定行政处罚措施。另外,扣押和没收犬只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处置问题,应当慎重设定适用范围,建议将没收犬只的适用范围匡定为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违法饲养危险犬或者超数量饲养犬只,违反犬只伤人处置规定,违反犬只饲养经营限制以及多次违法加重责任等严重扰乱养犬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重大的违法行为;将实施扣押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不依法进行养犬登记,违法饲养危险犬或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违法犬只扰民和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的责任,法制委会建议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其中违法犬只扰民规定的处五百元罚款,其他行为处三百元罚款。同时,补充规定“对于严格管理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法制委员会表示,此规定增强了执法权威,有利于形成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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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后需送留检场所检测
在会议中,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参考香港及外地立法,补充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除立即将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外,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在立法责任方面,修改二稿补充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的规定。另外,还增加了犬只伤人情形下养犬人的法定义务,加重了处罚力度。
不及时清除粪便或被罚200元
有调研意见提出,对违反携带犬只外出行为规范的违法行为,如不用犬绳牵领、不佩戴犬牌、不及时清除粪便等,以及违反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场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因其具有普遍多发、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特点,建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处罚,以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的效果。
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参考珠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增加“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款。
政府或设养犬管理过渡政策
有调研意见提出,提高犬只注册率是保障养犬管理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针对珠海市犬只数量庞大、部分养犬人顾虑因前期费用多而有抵触登记心理的现状,有必要建立过渡期制度,赋权政府通过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提高登记率,以便于在条例实施初期迅速提高管理覆盖面,夯实管理基础。
据此,修改二稿增加了第六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
犬只伤人
需明确取证程序
市民声音:
住在海湾花园小区的市民陈先生养了一条阿拉斯加雪橇犬,对于500元的养犬管理费,他表示不认同。
“我给狗狗打国外进口的,最贵的疫苗才300元,为何养犬管理费标准这么高?”陈先生认为,修改后的草案给予犬只的管理多于服务。如果管理机构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如帮忙找到丢失的狗只、免费为狗只提供医疗服务等,那么费用高些也没有关系。
增加扣押和没收犬只这一规定也是本轮草案修改的一大重点。对此,陈先生认为,阿拉斯加雪橇犬或者其他名贵的犬只价值上万甚至几十万元,执法机构没收以后,其去向以及如何监管,应该加以明确,建议细化相关规定。
知名网友珠海小黎曾养过几只狗狗,他认为条例规定的“犬只伤人责任”相对笼统。小黎表示,犬只伤人的情况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处罚措施必不可少,但还需明确相关的取证、监督等程序,才能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