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2.6亿元罚单案昨不公开审理 快播否认侵权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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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快播公司内调查。 新华社发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快播否认侵权,还提出即使侵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无权处罚
●今日上午改为公开审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答复快播的问题
备受关注的快播不服2.6亿元天价罚单案,昨天在深圳中院审理。
2014年4月起,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起“净网行动”。在此次行动中,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播)因涉嫌盗播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被关停,并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2.6亿元天价罚单,创始人王欣被逮捕。
因涉嫌商业机密,案件昨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今日上午则将公开继续审理。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在昨日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快播提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中因涉及到商业机密,因此未公开进行审理。
快播在起诉书中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属于技术中立性质,应当使用避风港原则。快播称,自己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向快播发出侵权通知后,快播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在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时,快播已对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单处理完毕,快播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快播还表示,退一步讲即使有侵权行为存在,该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快播的处罚是无权处罚、越权处罚。
快播还提出,再假设快播的行为违法且属于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的幅度也是不适当、不合理的,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快播指出,快播的行为属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这一点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其称,在腾讯公司向快播发出侵权通知后,快播即采取了删除措施,这一事项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种情形,对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时已经调查清楚的内容,该局显然未依法进行任何评估和考量,直接作出了天价的罚单,应当予以纠正。
最后,快播还指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其主要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证书》显示,该局一名执法人员和两名公证人员一起操作具体的调查环节。相关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显存在违规。
此外,该局提供的证据提供方与快播有利害关系,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决定书显示,该局认定快播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的事实依据,是优酷、乐视和电影网提供的情况说明,这些证据提供人与快播是竞争关系,属于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主观故意的依据。
今日上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公开回复快播的上述问题。
事件回顾
处以三倍罚款 诞生“天价罚单”
在这宗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害第三人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快播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电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且快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遂于6月26日依法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金额高达2.6亿元的“天价罚单”因此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