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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皇冠车撞损自家宝马保险拒赔 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要: 车主自有的两辆车相撞受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打起了官司。近日,南沙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夏江丽) 车主自有的两辆车相撞受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打起了官司。近日,南沙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

自己的两部车相撞

陈某拥有一辆宝马越野车和一辆丰田皇冠车。2014年7月4日,陈某将其丰田皇冠车借给朋友黄某驾驶,结果黄某开着这辆丰田皇冠车撞上正开着宝马越野车的陈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支付了宝马越野车维修费71131元以及相关拖车费、评估费。因丰田皇冠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陈某就宝马越野车受损向其丰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对此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事故双方车辆车主属同一人为由予以拒绝。

庭审中,陈某自有的宝马越野车被丰田皇冠车撞坏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成为争议焦点。陈某认为,保险条款没有约定两车发生事故,车辆均属于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且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不属于道德风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投保人或其允许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此事故中,双方车辆均属陈某所有,陈某不是“第三方”,不构成保险责任。从之前类似案例来看,对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裁判上亦有截然不同的观点。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

南沙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丰田投保的公司)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即丰田车主,陈某)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因陈某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所以,因丰田车事故导致的陈某人身或财产损失,陈某不能作为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丰田投保的公司请求赔偿,这是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陈某就其宝马越野车维修费以及其它损失,向丰田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官向陈某进行了判决后答疑,同时告知陈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风险可以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是其他的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引导其可向宝马越野车所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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