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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外汇交易,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下钱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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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向地下钱庄说“不”!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通俗而言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地下钱庄的类型

地下钱庄虽然五花八门,但主要分为汇兑型钱庄与转账型钱庄两类。 一、汇兑型地下钱庄。主要进行买卖外汇、跨境汇款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转账型地下钱庄。主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借贷拆借、高利转贷及典当、私募基金等非法金融活动。三、其他。随着互联网支付的快速发展,地下钱庄交易更多转向了网络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开设“虚拟账户”成为近年非法资金流转的新途径。

地下钱庄的危害性

一是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逃骗税、涉赌、诈骗、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

二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

三是造成经济金融统计失真,影响经济决策和政策制定。

地下钱庄不合法 经营参与均受罚

一、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行政处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殷某通过其在香港设立的贸易公司与香港籍人士区某进行非法外汇交易,二人私下商定好港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通过在港设立的贸易公司将公司贸易收取的港币货款汇至区某指定的香港有关银行的账户上,随后殷某再通过其亲属的境内银行账户收取区某通过其名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账户转来的人民币。

殷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殷某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32520元的罚款。

安全提示

一、地下钱庄不合法,请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合法开展金融活动。

二、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及收付款二维码等银行账户存取工具,不为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三、不出借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借用他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拒绝成为地下钱庄违法违规活动参与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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