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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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直以来,特种作业都是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其中又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尤为突出。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顺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某企业生产车间1名员工(勾某)正在从事焊接工作,但该员工不能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某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却在特种作业操作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且未能提供作业人员勾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案件过程
2022年2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良街道某地的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过程中某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员工35名,主要从事物料台车、周转车设备生产等。在某公司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发现生产车间1名员工(勾某)正在从事焊接工作,但勾某不能提供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调查,勾某与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焊接(氩弧焊)工作,检查期间正处于试用期。勾某曾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但由于未参加复审考试,检查期间证件已过期。而某公司对勾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仅作口头询问,并未落实检查。
三、办理结果
针对某公司上述的违法行为,鉴于某公司在案件调查当中积极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发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前完成,主动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从轻情形,依法从轻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警示教育意义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负有核实和查验作业人员确实取得相应资格,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的职责。案例中,企业虽有询问,但没有核实就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虽然员工上岗时间短(3天);被查出问题后,企业也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但是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仍需接受行政处罚。
来源:顺德区应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