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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停车场管理及收费制度设计需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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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政府研究制订了《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于涛

昨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政府研究制订了《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在昨日的会议上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停车场管理亟须通过立法规范

据介绍,近年来,中山市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113.3万辆,其中汽车83.1万辆,摩托车30.2万辆。中心城区范围机动车保有量31.26万辆,包括汽车22.59万辆、摩托车8.68万辆。全市范围共设置停车位约68.3万个(路外63.7万个,路内4.6万个),其中路外停车位包括小区和公用设施配建约57.9万个,社会公共停车位2.6万个,建筑退让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3万个。其中,城区范围共设置停车位约22万个(路外21.3万个,路内7507个),路外停车位包括小区和公用设施配建约20.4万个,社会公共停车位3400余个,建筑退让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6000余个。

目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困扰城市管理的焦点问题,一是公共停车场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汽车的增长速度;二是城市停车设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问题,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三是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乱停车的问题尤其突出;四是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因执法、收费等问题,使用率较低。因此,亟须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通过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规定》共设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停车场的分类和定义、立法原则、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住建、公安等部门职责,停车系统规划的编制、公共停车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部分规定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原则、主体、程序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使用要求。

第41条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用途的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了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了实施影响道路停车安全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44条主要规定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附则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

建议将临时停车管理纳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市人大初步审查,对《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是停车场的定义范围及分类方法有待完善。草案将停车场的范围限定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该分类未能涵盖临时停车场,虽然草案说明中对未将临时停车场列入本规定作出了解释,但鉴于临时停车场的现实存在以及其在解决城市停车难及交通拥堵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将临时停车的管理纳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增加对临时停车管理相应的制度设计。

其次是《规定》中行为准则与法律责任的对应关系有待加强。法律责任是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应后果,义务性的行为准则一般需要对应的法律责任设定,以保证法规的实施。《规定》对停车场的管理设定了较多的义务性行为准则,但缺乏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设定,导致个别义务性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后果,难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建议予以修改,如《规定》第25条、第26条均未设定相应的罚则。

同时,收费制度的设计需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草案中对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都作了收费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收费的主体、程序、方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停车收费的制度设计是条例的主要制度设计,对能否有效完善停车管理有重要作用,直接影响条例实施的效果,且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建议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更科学合理地设置停车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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