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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性质定位不明确 消费者交的是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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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有广州市民曝料,停在越秀区梅花路咪表路段的十几辆私家车,一夜之间车窗被砸,有财物损失,连车里的过年红包都被搜刮一空。

日前,有广州市民曝料,停在越秀区梅花路咪表路段的十几辆私家车,一夜之间车窗被砸,有财物损失,连车里的过年红包都被搜刮一空。该咪表路段停车出的发票背面写着:咪表路段收取的是临时停车占道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请车主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咪表公司工作人员就此表示,公司只负责停车,其他的都不负责。

在有专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泊车,消费者付费之后,往往在潜意识里就认为与停车场建立了合同关系,停车场应该负责车辆安全。一旦发生车辆被盗或者车内财物因车窗被砸丢失,就会找停车场索赔。但揆诸现实,很多停车场都会强调收取的只是停车费用,不负责车辆安全。那么,消费者在停车场交的费用,到底是停车费还是车辆保管费呢?这或许是问题的关键。

城市停车场大体有三类。一是公益性停车位,即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划定的非营利性的停车位,从法理上讲,其所收取的费用属于公共资源管理费,所得收入应纳入财政。二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商业性停车场,消费者停车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保管费用。三是经营场所(如酒楼、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位。如果消费者在该经营场所消费,免费停车过程中造成车辆被盗、损毁,作为保管人的经营场所应承担一定责任。

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公益性泊车和经营性泊车。就公共泊车而言,停车人支付的费用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保管费。那么,对停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车辆安全损失,停车场是可以提前免责声明的。但前提在于,公共资源管理费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同时进行收费标准听证,并委托具有收费权的主体进行管理。简言之,若该收费系依法设定和收取,可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若收费缺乏法律依据,则需承担车辆安全的赔偿责任。

就经营性泊车而言,依据合同法“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规定,依法应属于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那么,依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方应履行保管合同及其民事义务,车辆受损或被盗应予赔偿。

只是在现实中,很多停车场性质定位并不明确,并且利用模糊的定位单方面制定免责声明。事实上,营利性停车场的免责声明,就是一种违法的霸王条款。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需要对城市停车位进行系统梳理,依法划定不同停车泊位的责任边界,标明消费者在停车场交的到底是停车占用费还是车辆保管费。城市停车难是一种普遍现象,由此牵扯着万千市民的利益,依法厘清不同停车场的责任边界宜早不宜迟。

◎燕农 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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