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场所及周边拟禁放烟花 广州立法再征意见
信息时报
关注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消息,《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一审,拟于2020年7月下旬进行二审。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禁止燃放范围的划定与修订草案相比未做变动,规定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以及南沙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行政街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了关于禁止燃放地点的规定。 明确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商场、市场等;(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征求意见稿还对安全燃放提出要求,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建物、林地、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建筑物和构建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如何提建议?
请于2020年6月1日(星期一)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bascc@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