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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变化的脉络愈发清晰 告别“和稀泥”

摘要: 今年以来,从广东“老人摘杨梅坠亡再审改判案”,到“两高一部”发文明确矫正“谁死伤谁有理”,司法理念变化的脉络愈发清晰

今年以来,从广东“老人摘杨梅坠亡再审改判案”,到“两高一部”发文明确矫正“谁死伤谁有理”,司法理念变化的脉络愈发清晰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林洁

黄波涛没想到的是,他对一宗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书,收获了两个“意外”:败诉方没有提出上诉,网络舆论也一片叫好。作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名有着25年“工龄”的老法官,他说:“一份判决书同时让胜诉方、败诉方和社会认可,这比较少见。”

今年以来,老人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再审案、男子无视提示从酒店温泉池跳水死亡家属索赔案等案件在广东法院宣判。放眼全国,去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审理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

在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看来,上述一批案件的办理,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本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等错误做法,一宗宗小案件和文件中透出的司法理念变化的脉络愈发清晰:司法有是非,坚决跟“和稀泥”说不!

亮明是非

中国传统的生死观、人情观向司法领域渗透,导致“人死为大”、偏向弱者的观念在社会上根深蒂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这些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往往难以“同频共振”。

今年1月20日,大寒。这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再审判决书,却让广大网友备感暖意。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该村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吴某与村委会都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4.5万余元。判决结果公开后,舆论哗然:村委会无错,为何要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受伤,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村委会不存在过错。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坚持用法律思维对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的法官张一扬告诉记者。

半年后,今年7月10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魏某家属索赔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中,魏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住酒店时,无视酒店内的提示和同行人员的劝阻,执意从酒店温泉池上“示范”跳水,不幸身亡。其家属向酒店提出索赔请求,被法院判决全部驳回。魏某的家属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司法判决除了定纷止争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该案经办法官黄波涛说。

秉持着类似审判理念的判例越来越多。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审理‘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审理‘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改判医生为正当防卫,坚决跟‘和稀泥’说不。……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审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赶群众无责,宣示见义勇为者不用承担过重注意义务。”

“近年来,司法裁判越来越注重对社会规则的示范引领作用,像广州中院再审改判老人摘杨梅案这类法、理、情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获得社会的广泛好评和点赞。这类判决,处理的案件虽小,但意义重大,它守护了社会公义,彰显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的进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庆丰告诉记者。

定分止争

“定纷止争”与“定分止争”,一字之差,意义有别。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几年前就提出了司法的最高目标是通过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追求“案结事了”式的定纷止争。

王利明告诉记者,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对法律的功能有较为全面的阐述,强调的是“定分止争”,而非“定纷止争”。《管子》中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鞅也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法律和司法的功能,应当是‘定分止争’,而不是‘定纷止争’。”王利明说,在法律领域,“定分止争”中“分”的意义在于“权利归属”。法律只有划定了明确的权属界线,才能厘清每个人的行为界限,进而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逾越界线,从而防止纠纷的发生。

王利明说,过去,一些法院特别提倡“案结事了”。“这实际上是‘定纷止争’的概念。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很多法院以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有的法院甚至提出了‘零判决’的概念。于是,在简单的‘欠债还钱’案件中,法院也要进行无休止地调解,以至于最后债权人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因为只有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结案,其结果等于变相鼓励赖账不还的行为。”

“‘和稀泥’最大的危害是,本来我们可以搞清的事情却搞不清楚了。它模糊了公平和正义的界限,模糊了对事物是非的判断。”宋儒亮说。

从坚决防止“和稀泥”判决的出现,到本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司法理念变化的脉络愈发清晰:坚决跟“和稀泥”说不!

“我们看到,近年来一个个类似案件,如‘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女童进食他人赠与的香蕉后死亡索赔案’等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坚持的这种理念。”张一扬说,“这种审判理念的转变,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司法的功能不局限于定纷止争,也承担着对公民行为规范的价值定论,长久地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

价值宣示

王庆丰说,司法的重要职能在于价值发现和价值宣示。近年来,广东法院通过印发《关于在全省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意见》、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等途径,明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通过审理案件进一步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在公正司法中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公民要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蒋伟告诉记者,国家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要求每位公民具备规则意识,司法要引导社会成员增强规则意识。

那么,强调“定分止争”是否意味着否定调解?

在王利明看来,现代社会矛盾纷繁,重视调解无疑是正确的,但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以分清是非为基础。他仍以“欠债还钱”为例:债权人愿意调解,法院当然不能直接判决,但法院在调解中也必须首先明确债务人应当偿还的数额,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如果愿意放弃部分权利,法律不必干涉。也即,法院即使采取调解方式,也必须以“定分”为前提。

王庆丰认为:“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应当‘定分止争’,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坚决避免基于同情‘弱者’的朴素情感或者息诉罢访的舆情考虑而要求无过错的‘强者’承担一定责任的息事宁人的做法,这种做法表面上化解了个案的矛盾纠纷,实则忽视了裁判具有的社会指引功能,损害了公平正义,反而不利于构建真正的、持久的和谐社会。”

“司法绝不能为了突出‘止争’而忘了‘定分’这一前提。”王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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