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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新政破执行难 悬赏举报发动全民揪老赖

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25日)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法院将通过启动悬赏执行,助力困难群众尽快兑现合法权益。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法院也将依职权启动该机制。

原标题:广东高院出台新举措剑指具体案件执行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25日)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法院将通过启动悬赏执行,助力困难群众尽快兑现合法权益。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法院也将依职权启动该机制。

16条细化明确悬赏制

据介绍,悬赏举报由法院向社会公告发布,公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后,由法院按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人奖金。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悬赏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此次广东高院的《意见》结合当地执行工作实际做了共16条的细化。

本次出台的《意见》中,对困难群众权益保护是其中的一大亮点,规定对老幼残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而符合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等《意见》规定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悬赏执行。

《意见》还对悬赏举报制度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来源、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多个举报人对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人共同获得。《意见》还规定,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等发放悬赏金。

专项整治破解执行难

来自广东高院的消息,制度旨在通过悬赏公告,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有福不能享、有钱不敢花,有助于遏制其逃债行为,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实行悬赏执行,有利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破解具体案件执行难,而既往执行难的重要成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查。

据介绍,广东执行案件约占全国的近1/10,今年以来从解决突出问题、出台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活动、解决重点案件等方面,全面推进工作开展,1-8月,执结案件21万件,执行标的总额超过905亿,同比分别增长40%和202%。广东高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执行监督工作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此次新出台的《意见》旨在推进悬赏执行措施在全省法院普遍开展,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逃避债务的行为。 (文/潘玲娜)

2016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意见》的意义、内容和贯彻落实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今年三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两会”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广东法院承担着全国法院近1/10的执行案件,在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中责任重大,决定从解决突出问题、出台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活动、解决重点案件等6个方面,全面推进工作开展。至八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执行监督工作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逃避债务的行为,推进悬赏执行措施在全省法院普遍开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意见》。《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动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悬赏举报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人民法院按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执行难的重要成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查。实行悬赏执行有利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破解具体案件执行难。

二是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产生威慑,督促其自动履行债务。发布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的悬赏公告,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有福不能享、有钱不敢花,有助于遏制其逃债行为,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

三是规范悬赏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悬赏执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作了规定,但其内容相对原则。《意见》共16条,对悬赏执行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来源、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悬赏执行行为。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悬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实践中,申请人属于特困群体的案件,以及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和重大信访案件,往往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因此《意见》规定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同意,人民法院可对下列案件悬赏执行:(1)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3)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悬赏决定的,由执行法院从专项资金中开支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案件执行到位后,可从执行款中扣还,体现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原则,以增加被执行人失信赖债成本,彰显法律的威严。

三是悬赏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自行承担并预交公告费。

四是悬赏执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悬赏执行的对象、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等。

五是悬赏金的领取需符合一系列条件: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中,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 《意见》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悬赏举报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关系。悬赏执行的性质为补充程序,仅在执行法院依职权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使用(申请人明确要求提前启用的,不在此限),以防止个别执行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该制度,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调查和协助调查责任推给债权人。悬赏举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人员对未能发现该项财产是否有过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应该查到该财产而没有查到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协助提供而未提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是正确处理依申请启动悬赏与依职权启动悬赏的关系。悬赏执行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举报人按照悬赏公告的内容举报的,与人民法院产生司法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告允诺的标准或金额支付悬赏金。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悬赏的,人民法院与申请人之间是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关系。举报人按照公告的要求举报的,与申请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合同关系。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告上的许诺支付悬赏金,人民法院则负有监督和协助义务。

三是正确处理及时支付悬赏金与防止他人合谋牟取悬赏金的关系。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控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或人民法院决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同时,要严格执行《意见》规定,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发放悬赏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

为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依法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三)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经本院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悬赏执行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标准及负担主体、领取悬赏金的条件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自愿承担公告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发布人预交公告费,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七条  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对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负担。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金额或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在悬赏执行申请书中确定;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负担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

名,性别,年龄,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 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

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 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

做出决定。

第九条  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设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控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或人民法院决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第十二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 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

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 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6年9月2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GD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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