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请山寨凤凰传奇宣传易使人误会 法院判赔10万
大洋网-广州日报
关注文/广州日报去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陶亮、罗倩琳
企业请娱乐明星或名人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代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厦门的一家美容部,在请来“凤凰传奇”为其载歌载舞宣传完自己的产品后,“凤凰传奇”的经纪公司却跳出来大呼根本不知道有这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该美容部请来的是山寨版的“凤凰传奇”,他们认为自己举办的只是一场“模仿秀”,根本不构成侵权。记者昨日从禅城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美容部赔偿10万元。
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
凤凰传奇开见面会 为整容机构宣传?
2016年1至2月期间,在厦门某美容部以及一些酒店里面,多场“凤凰传奇”的见面会正在火热进行。在这些明星见面会的现场,都打出了“凤凰于飞”、“凤凰传奇·明星脸见证会”等内容的布景板,两名“凤凰传奇”组合的歌手在台上载歌载舞,唱着凤凰传奇的多首成名曲。
这些其实是厦门某美容部为推广自己的产品而举办的活动。事后,该美容部将这些见面会的视频放到了自己的网站上。网站介绍了这次见面会的情况,并将见面会的图片放在“厦门时光华美水光针980……”等字眼的旁边。另外,在美容部的官方微博中,还写着“‘凤凰传奇’红火驾到”、“凤凰传奇莅临xx整形集团……厦门整形时光见证时”,之后就开始介绍其美容部的产品以及价格。
机缘巧合下,“凤凰传奇”组合的经纪公司——佛山顺德某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唱片公司)发现,厦门某美容部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中,大量以“凤凰传奇”的名义,宣传整形美容产品,如“瘦脸针”、“丰胸”、“双眼皮”等。不仅如此,他们对厦门美容部所声称的“凤凰传奇”见面会,竟然也毫不知情。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山寨版的凤凰传奇见面会。
后来,娱乐唱片公司一纸诉状将厦门某整容部告上了法庭,案件于今年7月在禅城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娱乐唱片公司向法院请求,厦门某美容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53万元。
1、焦点一:
是否只是一场“模仿秀”?
法庭上,厦门某美容部回应称,这其实只是一场明星“模仿秀”。他们从来都没有以“凤凰传奇”为宣传,而是以长得比较像凤凰传奇的人进行模仿秀宣传,光盘注明有“明星脸”就是最好的证明。他们在官网上的宣传是带图的,在描述“凤凰传奇”时是带有双引号的,其真实意思就是说他们请来的并不是真正的凤凰传奇,而是一场模仿秀。
厦门某美容部还在法庭上还拿出了他们和一个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合同里约定由对方提供名为“凤凰传奇模仿秀”的演员参加演出活动,这也能证明他们是邀请模仿秀嘉宾来演出的。
对于厦门某美容部的说法,娱乐唱片公司并不认同。娱乐唱片公司指出,就算厦门某美容部聘请的两个演员不是凤凰传奇本人,也不代表公众不会误认。凤凰传奇的模仿者长相与“凤凰传奇”极像,且打扮成“凤凰传奇”和演唱“凤凰传奇”的知名歌曲,另外,厦门某美容部在宣传中与真实明星宣传基本相同,不加区别的宣传,极易使公众造成误认。在官方微博中,更加从没有出现模仿秀的字样,而是直接使用“凤凰传奇”宣传。
2、焦点二:
凤凰传奇因此有负面评价?
娱乐唱片公司认为,厦门某美容部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厦门某美容部擅自使用“凤凰传奇”的姓名,并且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及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艺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他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宣传攀附了“凤凰传奇”的知名度,不合理提升了厦门某美容部服务的知名度,为美容部带来了不合理竞争优势,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告的虚假宣传,导致公众认为‘凤凰传奇’曾做过整形,会降低‘凤凰传奇’的社会评价,扁损了‘凤凰传奇’市场价值,导致我们的利益受损。”娱乐唱片公司表示。
厦门某美容部则辩称,他们是宣传及演出类商品的购买方,也是个医疗机构,与娱乐唱片公司间不存在经营上的市场竞争关系,相关活动不足以引起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即使娱乐唱片公司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理应向为美容部提供模仿秀嘉宾的相关主体追究责任,而非美容部本身。
一审:
美容部的行为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明星模仿秀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通过精心包装打造,对明星的形、貌、声模仿,达到娱乐、提高知名度和商业利益,因此,明星模仿秀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案中,厦门某美容部在其网站和商业广告中并未使用“模仿秀”字样,而大量使用“凤凰于飞”、“凤凰传奇明星脸”甚至是“‘凤凰传奇’组合”的字样,其主观目的正是希望利用“凤凰传奇”艺名产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使消费者达到误认。因此,厦门某美容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基于艺名权的人格属性,其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来割裂,因此名誉权应属于艺人本人所有,作为艺人的经纪公司无权提出艺人名誉权方面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厦门某美容部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包括新浪微博在内的各大网络媒体平台上以涉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并赔偿原告娱乐唱片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厦门某美容部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