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人涉台跨境电信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最高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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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现场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马英、卜晓虹摄影报道:昨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陈建志等42人涉台跨境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建志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8万至1万元不等。上述被告人中有41人系公安部组织广东省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从亚美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32名被告人为台湾居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建志等人接受诈骗集团的雇佣,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湄公河附近接受统一培训、管理。按该诈骗集团的统一安排,多名被告人冒充医保部门、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等身份,通过向不特定中国大陆居民群发诈骗语音包、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被害人医保卡被盗刷、个人信息被盗用、涉嫌犯罪等事实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共计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等人民币527万余元。
2016年5月起,被告人陈建志接受雇佣,伙同他人从台湾出境至亚美尼亚共和国首都埃里温市筹建电信诈骗集团,购买电脑、电话、网关等作案设备及生活设施,并组织多名被告人从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出境至亚美尼亚共和国,接受该诈骗集团的统一培训、管理。2016年6月至8月间,该诈骗集团诈骗被害人郝某某等中国大陆居民人民币共计83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志等4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进行诈骗。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中被告人陈建志等39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