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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下月开展打击无牌证假牌证摩托车等专项整治行动

摘要: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新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须具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二是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三是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四是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尊敬的各位市民朋友: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新的国家标准规定了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须具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二是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三是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四是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2018年6月5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出《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揭府办2018-3号)。2018年7月5日开始,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榕城区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对于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到车管所自行进行登记。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根据相关规定,车主应尽快对超标自行车自行进行处理。

根据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揭阳市中心城区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遏制涉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决定

从2018年11月开始在榕城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无牌证假牌证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2019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整治内容为:

(一)驾驶未登记上牌的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二)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

(三)驾乘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

(四)酒后(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

(五)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超员、违停、乱调头、逆行、闯红灯等市民反应强烈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亲爱的各位市民朋友,交通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背后往往牵动着多个家庭的幸福。为切实遏制涉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在坚持热情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将严格执法,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我们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从我做起,共同创建一个安全、文明、有序交通环境。

揭阳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18日

以下内容为《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红色方框内):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揭府通〔2018〕3号

为全面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我市将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未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驱动二轮车辆。

三、2018年7月5日至9月30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消化退市期。自消化退市期起,商务、质监、环保部门将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报废工作指导,畅通回收报废渠道,依规处理回收车辆,避免造成污染;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要停止生产和销售,待售的车辆要自行退市处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要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供多样化的淘汰渠道和途径,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车。市民群众要自觉弃用、淘汰和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2018年8月1日起,在榕城区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五、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可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七、2018年10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超标、改拼装、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超标、改拼装电动自行车非法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质监、商务等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继续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责令整改,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2019年2月1日后,逐步在全市全面铺开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九、本通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试点期内有效。

特此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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