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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失踪男孩溺亡在有盖沙井中 窨井管理方被判赔5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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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生在广州市黄埔区的儿童溺死沙井案日前在广州中院终审。两年前的六一儿童节前一天,14岁男孩洋洋(化名)在父母做生意的市场失踪,家属报警后第二天,家属怀疑市场附近窨井盖曾被打开,男孩或已溺亡,不幸猜测被证实,窨井管理者最终被判赔55万元。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一宗发生在广州市黄埔区的儿童溺死沙井案日前在广州中院终审。两年前的六一儿童节前一天,14岁男孩洋洋(化名)在父母做生意的市场失踪,家属报警后第二天,家属怀疑市场附近窨井盖曾被打开,男孩或已溺亡,不幸猜测被证实,窨井管理者最终被判赔55万元。这起悲剧再次给管理方提个醒:按照法律规定,窨井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失踪男孩次日沙井中被发现

2015年5月30日,李先生14岁的儿子洋洋在黄埔区南岗街东某市场失踪,经多方查找未见踪影。6月1日,李先生向黄埔区南岗派出所报案。

当天15时左右,洋洋的外婆在寻找孩子时,因怀疑位于南岗街东某市场东门内的沙井曾打开过,遂打开井盖,发现了小孩的尸体,随后报警。经黄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洋洋符合因溺水而死亡。

随后,洋洋的家人将东某市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认为事发沙井由其管理。

排除自杀或他杀 市场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洋洋在东某市场东门内沙井溺亡的事实,有公安机关证实。争议焦点主要为东某市场经营者应否对洋洋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洋洋的死亡是自杀或他杀,而洋洋溺亡的地点为沙井。《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东某市场作为沙井的管理人,目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东某市场经营者应对死者洋洋溺亡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死者洋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其监护人亦未证明其已尽监护义务,故洋洋死亡造成的20%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洋洋家属应获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东某市场经营者应承担80%,即55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东某市场经营者不服上诉,认为无任何证据表明井盖之前有打开过,且多位近亲属都承认洋洋是智障儿童,未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家属更应对未成年的、智障儿童进行超常规的监护,但家属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才导致事件的发生,所以两人应更多地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洋洋在东某市场东门内沙井内溺亡,经营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其主张洋洋是一个智障儿童,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井事件催生新规:

管理人不能证明

已尽管理职责就担责

近年来,沙井伤害人的事件接连发生,仅2010年就接连发生了4宗:5月14日夜, 20岁女大学生李淑芬香消玉殒,罪魁祸首是天源路一处缺了口的排水渠。5月21日晚,18岁的洗衣工小曹被翠湖山庄东门一处无盖沙井吞噬。8月27日晚,16岁的湖北少年谢梓鑫在黄埔大道跌入一个无盖沙井内,脾脏破裂。9月4日,7岁的鹏鹏在花都区永福路一个无盖沙井内溺亡。

最终,类似事件频发催生了新规。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8月,《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明确强调业主负责制,谁建的井盖,谁负责任。

责任编辑:GD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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